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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章 法 律 典 章(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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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元前134年,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,诏令中央和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向朝廷举荐道德、学问优异又有议政能力的人。后来,又规定全国每二十万户中每年要推举孝廉一人,由朝廷任命官职。不久﹐这种察举就通称为“举孝廉”﹐并成为汉朝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。

孝廉举至中央后﹐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实职﹐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或承担宫廷宿卫﹐目的是使之“观大臣之能”﹐熟悉朝廷行政事务。然后朝廷根据考察结果,给予孝廉不同的职位,如地方的县令﹑长﹑相或中央的有关官职。一般情况下,孝廉都能被授予大小不一的官职。

公元132年﹐汉顺帝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﹐规定被推举为孝廉的人必须年满四十岁,对儒生出身的孝廉﹐中央要考其经术﹐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。从此以后﹐举孝廉就出现了正规的考试之法﹐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开始向中央考试制度过渡。

115.古代官员也需要考勤吗

古代官员的上下班时间和现代相似,但与现代人早九晚五的工作时间相比多少有些不同。《诗经·齐风·鸡鸣》中有“鸡既鸣矣,朝既盈矣;东方明矣,朝既昌矣”的说法,可见,自春秋时代,古人就有在鸡打鸣时就起床准备上班的传统。

历朝历代都要求官员“清、慎、勤”。“勤”最起码的标准是按时上下班。历代典章制度对官员的出勤多有规定。如《唐律疏议·职制篇》规定,内外官吏应点名检查实到人数,有时一天几次。官员每缺一次点名,笞打二十小板。倘每次点名不到,按无故不上班的罪名议处。官员无故不上班,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,满三天加一等,满二十五天处杖打一百大板,满三十五天判处徒刑一年。倘在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供职的“边要之官”,还要罪加一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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