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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章 法 律 典 章(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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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了唐朝,《唐律疏议》对“十恶”作了具体的解释:“谋反”是颠覆国家的行为;“谋大逆”是怀着不满的心情破坏皇室的宗庙、陵墓及宫阙的行为;“谋叛”是背离本国、里通外国的行为;“恶逆”是殴打、谋杀祖父母、父母及叔伯等长辈;“不道”是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体等无视人道的行为;“大不敬”是偷盗天子用来祭神的东西和天子的车、衣、物的行为;“不孝”是向官府告父母的状,对祖父母、父母等进行诅咒、谩骂等行为;“不睦”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、控告丈夫;“不义”是杀本属府主、刺史、县令等顶头上司和受业老师等违背义理的行为;“内乱”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行为。

“十恶”触犯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尊严或者违反了儒家的伦理纲常,威胁了国家的统治基础和秩序,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。

107.古代对妇女行刑时有哪些手段

明朝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的,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。于是民众之间有仇怨的,一方就寻找事端,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,然后贿赂官府,让官府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。到执行刑罚那天,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,一齐来到公堂,名曰“看打”。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,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。衙役干这种事有很多名目,其中一项是“晾臀”,就是在县官还未升堂时,衙役就会先把被告妇女的裤子脱掉以示众。有时行刑完毕,衙役仍不让妇女穿上裤子,而把她们拉到门前大街上让众人参观,名曰“卖肉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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